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辖终9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高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高普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陈彦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赛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元岗路310号自编6栋E6A05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列根。
上诉人广州市高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赛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侵权行为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尧
审判员 尹 伊
审判员 谢冰羚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冀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