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正大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正大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保全类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保 全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302执保412号

贵州正大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与被申请人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保全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2021)黔0302民初3186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了以下保全措施:

2021年3月28日冻结了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尾号xx账户内的存款额度xxx元(实际冻结xx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查封冻结存款的期限为1年、车辆的期限为2年、工程款及房产和股权的期限为3年。你应当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继续冻结,未向本院申请的,期限届满则保全措施的效力消灭,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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