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正大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正大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30民初1731号
原告:贵州正大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龙坑街道侨龙财智国际A栋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70964484XP。
法定代表人:周静,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贵州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春天大道1号保利.春天大道第26栋1单元1层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MA6DX4078N。
法定代表人:周晓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贵州正大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原告贵州正大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贵州正大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裁定即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母建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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