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4民初5530号
原告:贵州正大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龙坑街道侨龙财智国际A栋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70964484XP。
法定代表人:周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志群,湖南通达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海星利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太升五金机电市场一期二楼B档78号湘雅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577126425P。
法定代表人:姚军。
原告贵州正大电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贵州海星利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贵州正大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正大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34.00元,由原告贵州正大电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祥中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冉红霞
书记员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