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正大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正大电梯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汇川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执8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正大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播州区龙坑街道侨龙财智国际A栋4楼。
法定代表人:周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志群,湖南通达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遵义市汇川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汇川大道汇川城投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王迪棡。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仲裁委员会(2021)遵仲裁字第155号裁决书,受理贵州正大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遵义市汇川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事项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6.4万元及违约金。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不动产登记机关查询,查封了遵义市汇川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汇川区房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四、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查封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暂不宜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雪梅
审判员  蔡一雷
审判员  廖 戡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万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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