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正大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正大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终80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春天大道1号保利.春天大道第26栋1单元1层12号。
法宝代表人:肖勇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霞,女,汉族,1963年1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正大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龙坑街道侨龙财智国际A栋4楼。
法宝代表人:周静。
上诉人贵州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贵州正大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贵州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2021)黔0330民初285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贵州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贵州正大电梯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贵州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4元,减半收取97元,由上诉人贵州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 莉
审 判 员  贺灿灿
审 判 员  文小琼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梁 彦
书 记 员  陈斌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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