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正大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正大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超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0382民初3257号
原告:贵州正大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南部新区遵南大道侨龙财智国际A栋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70964484X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松,贵州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超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仁怀市盐津街道酒都新区五转盘。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贵州正大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超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贵州正大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意愿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正大电梯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正大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00元,由原告贵州正大电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蓝天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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