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恒达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宏恒达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3民初584号 申请人:宏恒达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工业园(**镇丰台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42432769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申请人宏恒达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清单)。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宏恒达防水材料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