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3民初4827号
原告:宏恒达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化龙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42432769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发,男,1977年11月0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街道**居委会***106号。公民身份号码:3412211977********。
原告宏恒达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宏恒达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恒达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恒达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计45元,保全费140元,合计185元,***达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