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191执恢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顺丰速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兴隆综合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6年5月19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
被执行人:沈阳市苏家屯区顺子韩食坊,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
经营者:***。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顺丰速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91民初3487号民事调解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2023年5月18日、2023年5月2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以执行的银行存款、无证券、工商、保险、税务、车辆等信息登记;
2.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冻结被执行人***所持有的名下辽宁主妇九段品牌管理有限公司10%的股权(查封期限为三年2023年5月29日-2026年5月28日)。本院已将上述查封期限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如需续查封需于到期日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查封申请,逾期本院不依职权续查封,产生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3.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在长春市房产、土地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信息登记;
4.本院于2023年5月3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 烨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