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12民初3872号之二
原告: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黄海南路仙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冷志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瑞龙,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舒娅,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吉孟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松蒸路4718号10幢。
法定代表人:张升。
被告:张升,男,198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吉孟电梯部件有限公司、张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8400元(其中受理费减半收取4830元,诉讼保全费3570元),由原告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殷桂宏
人民陪审员 刘银妹
人民陪审员 梁晓琴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倪雪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