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汇众投资企业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12执恢1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冷志斌,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无锡汇众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无锡市新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朱正强。
申请执行人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汇众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作出将被执行人无锡汇众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证券简称亚威股份(证券代码002559,持有股份性质首发后限售股)共1105529股划拨至申请执行人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账户(证券子账户号码080××××3052,转入方托管交易单元(席位号)为257700)的执行裁定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1012执恢11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自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之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应都
审判员  刘江龙
审判员  赵 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国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