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隆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12民初3466号之一
原告: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黄海南路仙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冷志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瑞龙,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舒娅,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隆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山区小昆山镇崇南公路****房**。
法定代表人:李达,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隆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0元,由原告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陆娇妮
人民陪审员  梁晓琴
人民陪审员  谭玉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