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12执235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7241938999,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常州**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055158446T,地址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0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1012执2359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俊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侯 啸
书 记 员 刘 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