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12执恢1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股权转让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法审理后作出的(2018)苏1012民初5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执行标的38798509.97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06199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月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材料,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1月6日及2021年1月12日经执行指挥中心不动产信息查询系统及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于2021年1月6日、2021年6月29日通过本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网络查控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京N×××××、京N×××××、苏B×××××、苏B×××××、苏B×××××、苏B×××××、苏B×××××、苏B×××××机动车共八辆,本院依法予以轮候查封,但并未实际扣押。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1月7日至2022年1月6日止);
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及执行措施无异议且予以认可,其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认定本案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对于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冻结、查封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查封的法律后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