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宏全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宏全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726民初1490号
原告:***,男,1978年12月4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黑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丹,锦州市黑山县镇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0607182100012。
被告:辽宁宏全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凌西大街香榭丽花园13号2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MA0UM5HR7Q。
法定代表人:常英全,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黑山县农村公路管理所,住所地黑山县镇安乡五里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0726699414783T。
法定代表人:陈宝石,该所所长。
被告:黑山县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黑山镇八街中大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26696189840X。
法定代表人:张桂满,该公司经理。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玲,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男,1979年4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黑山县,现住黑山县。
原告***与被告辽宁宏全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黑山县农村公路管理所、黑山县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1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356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2356元。
审 判 长  刘雪莲
人民陪审员  孟立峰
人民陪审员  谭玉双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邵 威
书 记 员  蔡晶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