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宏全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芳山镇佛堂村村民委员会等与**、黑山县农村公路管理所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726民初2464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12月4日出生,住黑山县。 原告: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芳山镇佛堂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山县芳山镇佛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210726ME00370315。 法定代表人:***,该村主任。 原告: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芳山镇牛蹄洼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山县芳山镇牛蹄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210726ME003704XW。 法定代表人:***,该村主任。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贵,锦州市黑山县胡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 被告:**,男,汉族,1979年4月5日出生,住黑山县。 被告:黑山县农村公路管理所,住所地:黑山县镇安乡五里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0726699414783T。 法定代表人:***,该所所长。 被告:黑山县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黑山镇八街中大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26696189840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辽宁宏全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凌西大街香榭丽花园13号2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MA0UM5HR7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芳山镇佛堂村村民委员会、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芳山镇牛蹄洼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黑山县农村公路管理所、黑山县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宏全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芳山镇佛堂村村民委员会、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芳山镇牛蹄洼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13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2356.5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2356.5元。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双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邵 威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