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淠史杭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六安市淠史杭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523民初685号
原告:***,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六安市淠史杭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告诉状所诉名称为:六安淠史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城北寿春路路桥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2719933071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4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41069W。
法定代表人:*学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航,***,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六安市淠史杭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淠史杭公司)、安徽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长翟迎武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仲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储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