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淠史杭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六安市淠史杭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02民初6475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梦,安徽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告:六安市淠史杭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城北寿春路路桥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27199330713。

法定代表人:李修品。

原告***与被告**、六安市淠史杭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秋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方翔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