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畅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百发动力(无锡)有限公司、龙岩畅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5民初1360号
申请人:百发动力(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安泰三路972号。
法定代表人:张朝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龙岩畅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高新区莲花大道136号。
法定代表人:魏富元,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百发动力(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发公司)与被申请人龙岩畅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百发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向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畅丰公司的银行存款6763383.2元或相应价值其他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龙岩畅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763383.2元或查封其等值的财产。
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的效力期限届满自动消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蔡永芳
人民陪审员  周 演
人民陪审员  邵兴祖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