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畅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百发动力(无锡)有限公司、龙岩畅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5民初1356号之一
原告:百发动力(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安泰三路972号。
法定代表人:张朝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章俊、李兰,江苏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岩畅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高新区莲花大道136号。
法定代表人:魏富元。
原告百发动力(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发公司)与被告龙岩畅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百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畅丰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25546.84元。事实与理由:双方于2021年3月5日签订编号为CFZQCG20210305B01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畅丰公司向百发公司采购型号为BF-V550-111的柴油发电机组2套,合同金额647600元。合同签署后,百发公司依约履行了各项合同义务,但畅丰公司未能按时支付到期货款。截至2022年1月26日,畅丰公司才将结欠货款本金453320元付清,仅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1880元。因畅丰公司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故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剩余违约金。百发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4日,百发公司与畅丰公司签订《授信协议》,约定:百发公司同意在与畅丰公司销售过程中提供授信额度,授信额度为400万元;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有效,到2021年12月20日止;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调解决,如协商不成,由无锡仲裁委员会或无锡法院受理解决。2021年3月5日,畅丰公司与百发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CFZQCG20210305B01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畅丰公司向百发公司购买2台机器,价格为647600元,如畅丰公司未按约及时付款,则按照合同总金额每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授信协议》中约定由无锡仲裁委员会或无锡法院受理解决纠纷,但“无锡法院”并不明确,该约定无效。在确定管辖权阶段,应当以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性质确定地域管辖。本案属于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畅丰公司逾期付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属于其他标的,并非给付货币,合同履行地应为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因履行义务一方即畅丰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故本案应由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邹吟冰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吴昕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