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畅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福建新奕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02民初665号
原告:龙岩畅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高新区莲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39527118H。
法定代表人:魏富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小艳,福建博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机慧,福建博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新奕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高陂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32U48F2H。
法定代表人:陈咪,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5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龙岩畅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新奕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龙岩畅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龙岩畅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潘  莉  红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璐
书 记 员 吴书娴(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