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畅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福建省龙岩盛通液压有限公司、龙岩畅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02民初5409号
原告:福建省龙岩盛通液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工业西路68号龙州工业园区江山公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7962449X1。
法定代表人:刘达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朝能,福建欧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岩畅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高新区莲花大道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39527118H。
法定代表人:魏富元,董事长。
原告福建省龙岩盛通液压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畅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福建省龙岩盛通液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向本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龙岩盛通液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福建省龙岩盛通液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章   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饶珊(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