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慈利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821证保1号
申请人:于新梅,女,1987年8月10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慈利县(死者***之女)。
被申请人:慈利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零阳中路4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于新梅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证据,请求对被申请人慈利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慈利二建星城.学府公园工程”项目部职工上下班签到册(2019年7月24至9月4日时间段)部分予以证据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故申请人于新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慈利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慈利二建星城.学府公园工程”项目部职工上下班签到册(2019年7月24至9月4日时间段)予以提取到慈利县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