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张家界天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慈利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822执44号
申请执行人:***天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桑植县瑞塔铺镇二垭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熊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润年,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慈利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零阳中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系慈利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瑞宁国际酒店工程项目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慈利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执行申请执行人***天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慈利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制定了还款计划,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湘0822执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