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慈利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支行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821民初1810号
原告:慈利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零阳中路。
法定代表人:杨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林,男,湖南慈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支行,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零阳东路。
负责人:卓振军,行长。
原告慈利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支行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慈利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慈利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利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慈利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滕国庆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怀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