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市武陵源区某某街道黄龙路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811民初405号 原告:***,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武陵源区***街道黄龙路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市武陵源区***街道黄龙路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居委会主任。 被告:***孝行天下养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武陵源区***街道***社区办公楼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慈利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零阳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市武陵源区***街道黄龙路社区居民委员会、***孝行天下养老有限公司、第三人慈利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5元,本院准予免交。 审 判 长  向**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丁 琼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