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811民初405号
原告:***,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武陵源区***街道黄龙路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市武陵源区***街道黄龙路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居委会主任。
被告:***孝行天下养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武陵源区***街道***社区办公楼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慈利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零阳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市武陵源区***街道黄龙路社区居民委员会、***孝行天下养老有限公司、第三人慈利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5元,本院准予免交。
审 判 长 向**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丁 琼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