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新恒通电气有限公司

日新恒通电气有限公司、山东凯瑞英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81执保563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日新恒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田新宏,董事长。
被保全人:山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
法定代表人:靳辉,董事长,
申请保全人日新恒通电气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山东***科技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乐陵市人民法院(2021)鲁1481民初25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保全人山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据该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乐陵支行账户3705××××8888存款3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21年8月24日至2022年8月24止。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保全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郝志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孟凡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