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04民初407号
原告:***,男,1960年12月3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娟,吉林松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新恒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迎宾大路1199号。
法定代表人:田新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日新恒通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付立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梁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