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欧瑞安电气有限公司

山东欧瑞安电气有限公司、山西昊源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11执56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欧瑞安电气有限公司,住泰安高新区一天门大街以北3777号。
法定代表人:张媛,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西昊源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北大街11号2幢1-2层10号。
法定代表人:郭福琐,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欧瑞安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昊源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991民初5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
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登记、车辆登记信息,反馈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委托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的相关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登记、车辆登记信息,反馈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不需要发布悬赏公告,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鲁0911执5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加倍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金山
审判员  徐 建
审判员  宋 磊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姚勇
书记员刘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