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欧瑞安电气有限公司

阳泉华鑫采矿运输设备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行终3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采矿运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平定县锁簧镇东锁簧村。

法定代表人:郭建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银英,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轶军,男,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琦,男,该局审查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山东欧瑞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区一天门大街以**。

法定代表人:张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彪,山东济南齐鲁科技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洋,山东济南齐鲁科技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兆宇,男,198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彪,山东济南齐鲁科技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洋,山东济南齐鲁科技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上诉人****采矿运输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山东欧瑞安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瑞安公司)、张兆宇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的(2018)京73行初857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10月21日对本案进行了询问。上诉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银英,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祁轶军、万琦,被上诉人欧瑞安公司、张兆宇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彪、曲洋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3576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无效决定;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专利号为200820078276.1、名称为“胶带输送机”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与证据1不属于相同技术领域,不属于相同类型的设备。本专利的胶带输送机主要应用于煤矿生产,证据1中的带式输送机主要用于起重运输领域,涉及胶带输送机驱动功率、调速范围不在一个数量级,并且起重机领域设备所处的空间通常较大,对输送机占用的体积要求不高,证据1不需要解决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二)本专利的胶带输送机和证据1中的带式输送机在使用过程中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本专利的胶带输送机主要针对启动过程中采用变频调速实现从零到额定运行速度的调速,并且启动时必须平稳。由于所处的运行环境恶劣而复杂且负载复杂,要求胶带输送机在提供非常大的驱动功率的前提下应保持尽可能小的体积。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提供较大的驱动功率的前提下,解决启动不平稳、启动过程中各承载部件的动负荷较大等启动过程中设备稳定性,同时又必须要保证设备体积小的技术问题。而证据1中的带式输送机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速度单一,难以满足不同运量的需要,因而适用范围很窄,效率较低”,其改进的目标是速度可调运量可变。(三)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1不容易想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没有具体说明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导致得出错误结论。证据1给出了本专利相反的技术启示,证据1中的交流无极调速电机或交流有极调速电机属于本专利背景技术中提到的电动机,难以适用于煤矿这种空间受限的作业场景,无法解决本专利的技术问题。本专利和证据2的负载特性完全不同,在证据1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将证据2的变频调速永磁电动机与证据1结合获得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四)由于煤矿领域的产品和设备都必须取得国家的安全认证,所以专利产品在上市前向国家申请过认证并于2010年7月14日取得了国家的安全认证,可以在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的网站上(网址http://aqbz.org/Home/Index.aspx)查到。这些证据既可以证明本专利对应的产品专用于煤矿领域,也可以证明专利产品当时是首创的,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本专利权利要求1并未将其应用领域局限于煤矿生产,不能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胶带输送机仅局限应用于煤矿生产。本专利要求保护的胶带输送机与证据1所公开的带式输送机均用于物料的运输,属于相同类型的输送设备,二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欧瑞安公司、张兆宇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公司起诉请求:撤销被诉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辩称:本专利权利要求1并未将其应用领域局限于**公司所声称的“煤矿生产”,因此不能将本专利要求保护的胶带输送机仅局限应用于该领域。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在技术领域部分的明确记载“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运输机械,特别涉及该运输机械的驱动机构,具体为一种胶带输送机”、本专利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记载“该胶带输送机可用于煤矿,也可用于其他输送场合”,可以确定本专利要求保护的胶带输送机的应用场合并非仅限于煤矿。本专利要求保护的“胶带输送机”与证据1公开的“带式输送机”属于相同类型的输送设备,而且均用于物料的运输,二者技术领域相同。**公司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欧瑞安公司、张兆宇原审述称:本专利的胶带输送机可用于任何输送物料的场合,与证据1应用场合不存在差别。本专利与证据1唯一不同的是本专利选择的电机是“变频永磁同步电机”,该电机是一种常规产品且证据2也予以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选择哪种电机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综上,同意被诉决定的认定意见,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本专利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7月29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胶带输送机”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为2008年8月8日,专利号为200820078276.1,专利权人为**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胶带输送机,包括传动滚筒(4)、输送带(5)和用于驱动传动滚筒(4)的电机(2);其特征为:电机(2)为变频永磁同步电机,该变频永磁同步电机通过联轴器(3)与传动滚筒(4)联接。”

2017年10月30日,欧瑞安公司、张兆宇分别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上述二请求人均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1993年04月21日、公告号为CN213016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证据1公开了一种带式输送机,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

目前公知的带式输送机,大多以普通交流电机通过减速器、制动装置带动滚筒旋转,由于速度单一,难以满足不同运量的需要,因而适用范围很窄,效率较低。为满足实际生产中对不同速度和不同运量的变化要求,以往技术通常是:(1)在电机和滚筒之间加装电磁离合器,实现改变滚筒转速的目的,当运量减少,滚筒转速降低时,电机输出转速不变,其输出功率也保持不变,造成大量电能空耗,并且电磁离合器只适用于低压小容量电机,效率随转速下调而降低,尽管结构比较简单,可无级调速,但应用受到限制,消耗能源。(2)在电机和滚筒之间加装上液力偶合器,该装置除可适用于高低压大、中容量电机以外,同样存在上述电磁离合器的缺陷。(3)用变极电机通过减速器和制动装置带动滚筒,虽然其具有结构简单的优点,但不能无级调速(一般只有两个速度),不能频繁变速,难以满足现实生产中对多种不同速度和运量的要求,因而并不十分理想。(4)用直流电机驱动滚筒,它启动平稳,速度可调,运量可变,然而直流电机需要庞大的整流和变压装置将交流电变为直流电,结构十分复杂,维护困难,消耗电能,效率较低,并且由于其成本高昂,难以广泛应用。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就是提供一种带式输送机,它结构简单,速度可调,运量可变,效率高,节省电能。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这样实现的:一种带式输送机由电机控制器、电机、联轴器和带式输送机本体组成,将电机固定在输送机底架上,电机轴与滚筒用联轴器直接联接,通过电机控制器旋钮调节电机的转速,进而控制滚筒的转速,实现改变带式输送机的速度和运量的目的。

这种带式输送机上的驱动电机可以是交流无级(或有级)调速电机,由于交流无级调速电机具有优越性能,利用交流无级调速电机从“0”到额定转速连续可调及可制动性,该装置的电机与滚筒直接联接,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可选择不同的速度,以满足生产中对不同运量的要求。当运量减少时,电机转速降低,输出功率减小,耗电量随之下降,生产成本也得以减少。这种带式输送机与以往的带式输送机相比,结构更为简单,维护十分方便,工作效率高,适用范围广,节省电能,经济效益显著提高,尤其适合于远距离集中自动控制。

一种带式输送机由交流无级调速电机控制器,交流无级调速电机、联轴器和带式输送机本体组成,将交流无级调速电机(2)固定在输送机(7)的底架(6)上;交流无级调速电机控制器(1)与交流无级调速电机用导线联接,交流无级调速电机输出轴(3)用联轴器(4)与滚筒(5)直接联接。

通过交流无级调速电机控制器旋钮调节交流无级调速电机的转速,来控制滚筒的转速,实现改变带式输送机的速度和运量的目的。

本实用新型中的交流无级调速电机用每级之间可连续平滑调节的交流有级调速电机替代,同样可达到以上的效果(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及附图)。

证据2:公开日为2005年12月28日、公开号为CN171349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证据2公开了一种变频调速永磁同步电动机,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

现有的用于风机、泵类负载的永磁同步电动机,当用于驱动感应电动机的通用VVVF变频器开环运行时,有时会出现永磁转子温升比定子温升还要高的异常现象,易造成钕铁硼永磁体退磁,电机效率下降;有时甚至还会出现失步现象,电机突然停止转动。电机运行时将产生各种损耗,这些损耗转变成热量,使电机各部件发热、温度升高,同时电机温度的升高还将导致效率以及其他一些效能指标降低。且永磁电动机采用变频器调速,很可能使电机处于低速状态下,这样就使原有电动机的通风散热比较困难。为了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变频调速永磁同步电动机,它是在永磁同步电动机的基础上改进了转子结构、通风装置,增加了变频调速的功能,使之适于风机、泵类负载使用的要求。

本发明变频调速永磁同步电动机,包括机座、定子、转子、转轴、端盖及通风装置,其通风装置是在机座两侧的下方通风孔内安装风扇,所加风扇的数量与电机的功率及低速转动的速度有关;其内风路包括在各段转子铁心之间设置的若干径向通风道和在转子铁心内部沿轴向设置的若干轴向通风孔。本实用新型为降低制造成本,考虑变频调速电机和工频直接启动电机通用一套转子。转子置于定子内部,转子铁心沿轴向分段设置,各段间的间隙为径向通风道,在每段转子铁心上沿转轴切向均匀设置径向永磁体14,沿转轴径向均匀设置切向永磁体10,切向永磁体10的一端靠近转子槽,另一端置于两个径向永磁体14之间,形成U型结构;切向永磁体10与径向永磁体14之间形成隔磁磁桥,在转子铁心上的切向永磁体10与径向永磁体14之间开有轴向通风孔,轴向通风孔轴线与电机转轴轴线的径向距离范围为:102mm~180mm,优选距离为140mm~150mm;转子铁心周围均匀设有转子槽,转子槽的截面形状为矩形、凸形或梯形。为使嵌装在转子铁心中的永磁体不阻塞径向通风道的风路,永磁体间的轴向定位采用如图2所示结构:永磁体轴向长度与分段的转子铁心相对应,永磁体间采用非导磁材料制成的圆柱形或其他形状的柱状支撑件。变频器是在通用变频器上增加直流电抗器和交流电抗器,直接与电机相连。用来控制电机的变频与调速功能。

本发明的优点是通风良好,在低速运转时,使转子温升达到稳定标准状态,提高了电机效率和功率因数,且具有变频调速的功能,使之适于风机、泵类负载使用的要求(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和附图)。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3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公司。

2017年12月14日,**公司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欧瑞安公司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的补充意见,并提交了相关证据,其中:

证据3:公开日为2007年02月14日、公开号为CN191108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4:由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中小微型电机使用与维修手册》的封面、版权页及第244页的复印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3月8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并于2018年4月27日作出被诉决定。

鉴于**公司对被诉决定认定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存在的区别特征不持异议,原审法院予以确认。

原审法院认为:

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胶带输送机”与证据1公开的“带式输送机”属于相同类型的输送设备,而且均用于物料的运输,二者技术领域相同。证据1说明书记载带式输送机可以采用交流无极调速电机作为滚筒的驱动电机,根据实际生产需要选择不同的速度,当运量减少时,电机转速降低,输出功率减小,耗电量随之下降。采用无极调速电机作为驱动电机具备结构更加简单,维护方便、适用范围广、节省电能等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证据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以显而易见地选择变频调速方式来实现电机的调速并选取常用的变频永磁电机作为滚筒的驱动电机,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

此外,证据2公开了一种用于风机、泵类负载的变频永磁同步电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1、2公开的技术内容,有动机将证据2公开的变频调速永磁电机应用于证据1公开的带式输送机上,上述结合方式同样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故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予支持。**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公司负担。

二审中,**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了2份证据:1.《电机学第2版》,用于证明使用电动机负载运转的时候,要结合负载和电机两者进行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将不同性质的负载进行结合,本案中不存在将现有技术结合的技术启示。2.安全认证证书,用于证明本专利应用于煤矿领域。

国家知识产权局质证意见为:**公司提交的2份证据在无效程序中未提交,也不是被诉决定依据的证据,不应在本案中予以认定,证明目的不成立。此外,安全认证证书与本案无关联。

欧瑞安公司、张兆宇质证意见为:该2份证据与本专利创造性判断无关。

本院认证意见为:**公司二审程序提交的2份证据,既不属于用于证明其已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所主张过的公知常识的补充证据,又不属于对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已采信证据的补强性证据,更不属于反驳性证据,故本院对此不予审查。

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有创造性,具体涉及:证据1与本专利是否属于相同技术领域;**公司关于本专利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相关主张是否成立;现有技术是否已经给出了本专利的相应技术启示。

一、关于本专利所属技术领域

**公司上诉主张本专利主要应用于煤矿生产,与证据1的应用场合存在很大差异。对此本院认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属技术领域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或者直接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应当通过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在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形成整体理解的基础上予以确定。

本案中,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1及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要求保护一种“胶带输送机”,属于一种运输机械,特别涉及该运输机械的驱动机构。关于是否与运输煤矿有关,本专利说明书仅提及“该胶带输送机可用于煤矿,也可用于其它输送场合”,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本专利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之后,不能明确地、直接地确认本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只能应用于煤矿输送场合。原审法院认定本专利与证据1公开的“带式输送机”属于相同类型的输送设备,而且均用于物料的运输,二者技术领域相同并无不当。**公司该项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公司上诉主张被诉决定和原审判决均未认定区别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进一步主张,本专利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提供较大的驱动功率的前提下,解决启动不平稳、启动过程中各承载部件的动负荷较大等启动过程中设备稳定性,同时又必须要保证设备体积小的技术问题”。

对此本院认为,在适用“三步法”进行创造性评价过程中,一般应当基于区别技术特征重新确定本专利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但是,如果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看来,对于解决本专利背景技术中提到的技术缺陷,现有技术所公开的相应技术特征,属于与本专利的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相互替代的常见方式,那么,在适用“三步法”的过程中是否对本专利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予以明确,都不会影响本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的判断结论。

本案中,首先,本专利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证据1的差异仅在于本专利动力设备采用的是“变频永磁同步电机”,而证据1采用的是“交流无级调速电机”,**公司对此并无异议。其次,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变频永磁同步电机”本身并非一项新技术,在面对本专利背景技术中所记载的“启动不平稳,启动过程中各承载部件的运动负荷较大,减速器有一定的损耗;减速器日常维护工作量大,维护成本高”的技术缺陷,采用“交流无级调速电机”与本专利的“变频永磁同步电机”属于可以相互替代的常见方式(具体理由将在“现有技术是否已经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部分予以展开)。此情况下,是否对本专利所要解决的实际技术问题予以明确,不会影响到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是否具有创造性的判断结论,被诉决定未明确本专利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无明显不当。

三、现有技术是否已经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

如果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属于公知常识,则应认定,现有技术已经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得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要求保护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

本案中,如前所述,本专利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证据1相比,其差异仅在于本专利动力设备采用的是“变频永磁同步电机”,而证据1采用的是“交流无级调速电机”,由于两者均具有调速功能,且都属于现有电机技术,故在面临工业生产中存在的调整电机转速的应用需求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这两种电机中进行选择,且这种选择过程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具体到是否具有技术启示的判断中,在证据1已公开根据实际生产中对不同速度和不同运量的变化要求,可以采用交流无级调速电机作为带式输送机的驱动电机以实现结构简化、适用范围广、节省电能等技术效果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用变频永磁同步电机替换证据1中的交流无级调速电机作为滚筒的驱动电机,从而得到本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应当认定现有技术已经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

需要指出的是,**公司主张证据1中的交流无级调速电机不能适用于本专利所应用的高负荷、大转矩的场合,因此现有技术并未给出本专利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甚至给出了反向教导。对此本院认为,一方面,**公司并未举证证明交流无级调速电机不适用于高负荷、大转矩的场合;另一方面,证据1中并未对交流无极调速电机的性能作出限定,相反,在其背景技术中还专门提到“并且电磁离合器只适用于低压小容量电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1所公开的内容,对于证据1中的交流无级调速电机,应当理解为可用于与本专利相同的应用场合。因此,证据1不存在反向教导,**公司关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1不容易想到本专利技术方案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鉴于本专利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故本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此情形下,本院对证据2是否能与证据1结合进而否定本专利的创造性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采矿运输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晓阳

审判员  傅 蕾

审判员  何 隽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赵云

书记员张华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行终355号





案 由



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张晓阳

审判员:傅蕾、何隽









法官助理:赵云



书记员:张华





裁判日期



2020年10月28日





本专利



“胶带输送机”实用新型专利(ZL200820078276.1)





关 键 词



实用新型专利;确权程序;技术领域;技术问题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采矿运输设备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山东欧瑞安电气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兆宇。





裁判结果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主文:驳回****采矿运输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3576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主文:宣告200820078276.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法律问题



技术领域的确定;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对于创造性判断结论的影响





裁判观点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属技术领域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或者直接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应当通过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在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形成整体理解的基础上予以确定。

2.在适用“三步法”进行创造性评价过程中,一般应当基于区别技术特征重新确定本专利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但是,如果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看来,对于解决本专利背景技术中提到的技术缺陷,现有技术所公开的相应技术特征,属于与本专利的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相互替代的常见方式,那么,在适用“三步法”的过程中是否对本专利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予以明确,都不会影响本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的判断结论。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