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欧瑞安电气有限公司

山东欧瑞安电气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83民初1406号
原告:山东欧瑞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区一天门大街以北3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0629945305。
法定代表人:张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怿,北京尚勤(济南)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住所地泰安市东岳大街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8664386603。
主要负责人:吴中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广宁,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山东欧瑞安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山东欧瑞安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欧瑞安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欧瑞安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山东欧瑞安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司 雪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春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