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欧瑞安电气有限公司

山西华鑫电气有限公司与山东欧瑞安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1民初803-1号

原告:山西华鑫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煤山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欧瑞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中天门大街星火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84年6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

以上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华鑫电气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山东欧瑞安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山东欧瑞安电气有限公司、被告***于2017年10月30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宣告原告山西华鑫电气有限公司享有的第201120523367.3、第200820078276.1号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已受理了被告山东欧瑞安电气有限公司、***对涉案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由于原告山西华鑫电气有限公司所享有的涉案专利是否有效,直接影响到本案的审理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