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欧瑞安电气有限公司

山东欧瑞安电气有限公司与南通特力锻压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91民初136号
原告:山东欧瑞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天门大街星火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特力锻压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城东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仲海维,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欧瑞安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特力锻压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山东欧瑞安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欧瑞安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620元减半收取148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9810元,由原告山东欧瑞安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