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欧瑞安电气有限公司

山东欧瑞安电气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91民初510号
原告:山东欧瑞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高新区一天门大街以**。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立斌,山东敢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敢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9年2月8日出生,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成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欧瑞安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欧瑞安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欧瑞安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山东欧瑞安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