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欧瑞安电气有限公司

山东欧瑞安电气有限公司、山西昊源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91民初522号
申请人:山东欧瑞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区一天门大街以北377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立斌,山东敢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敢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昊源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北大街11号2幢1-2层10号。
申请人山东欧瑞安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昊源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欧瑞安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西昊源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3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提供了保全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欧瑞安电气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昊源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山东欧瑞安电气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