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7民初10130号
原告:***,男,1976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被告:上海憧科工业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松江路1800弄3号6层624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1号**大厦5、6、8、10、11层。
诉讼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憧科工业设备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进行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