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乐研电气有限公司

山东迈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上海乐研电气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民特167号
申请人:山东迈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史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立浦,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乐研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金海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治纲,上海浦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轶琳,上海浦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山东迈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乐研电气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山东迈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提出申请称,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第七条仲裁条款无效。事实与理由:双方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第七条为仲裁条款:凡因本协议的执行所发生争执,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调不成,可向乙方所在地申请仲裁。该条款未明确选定仲裁机构,亦不能确定具体唯一的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法》第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应属无效条款,请求确认该仲裁条款无效。
上海乐研电气有限公司称,申请人在申请书中陈述的事实与理由并不存在,被申请人是在不了解任何情况下被迫到法庭进行调查,不清楚咨询服务合同存在,与申请人也无任何业务往来,第一次见到申请人,之前不知道该公司的存在。
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人山东迈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咨询服务合同》第七条约定:“凡因本协议的执行所发生争执,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调不成,可向乙方所在地申请仲裁”。该《咨询服务合同》显示:上海乐研电气有限公司系甲方、山东迈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系乙方。《咨询服务合同》加盖有“上海乐研电气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以及“山东迈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咨询服务合同》未载明签订时间,山东迈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陈述该合同签订于2017年2月到4月之间,上海乐研电气有限公司称从未与山东迈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签订过该《咨询服务合同》。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山东迈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称《咨询服务合同》签订于2017年,合同约定“向乙方即山东迈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所在地申请仲裁”,2017年,济南市只有一家仲裁机构即济南仲裁委员会,故案涉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委员会具有确定性。《咨询服务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有明确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具体的仲裁事项并可以明确仲裁机构为济南仲裁委员会。上海乐研电气有限公司辩称从未与山东迈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签订过该《咨询服务合同》。本案现处于确定纠纷主管部门的程序审查阶段,《咨询服务合同》的真伪需实体审查方能确定。山东迈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提交的《咨询服务合同》,已经符合程序审查仲裁条款有效的形式要件。山东迈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主张仲裁条款无效的申请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咨询服务合同》是否真实,可待案件实体仲裁过程中,由仲裁庭根据双方举证和抗辩情况进行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山东迈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山东迈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耀勇
审判员  宋海东
审判员  高 静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孙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