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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同臣环保有限公司与北京秦江高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0执512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同臣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终身北二路1121号301A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秦江高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忠兴庄村***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2021)沪0110民初858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质保金等44,000元、受理费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期履行义务。 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可供处置执行的财产,并已对被执行人限高、加入失信人名单等措施。已征求申请人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白 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杨 蕾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翟 锐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