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直真视通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直真视通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宗果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14民初6133号
原告:上海直真视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
法定代表人:吴其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铁山,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佳捷,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宗果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熊建。
原告上海直真视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直真公司)与被告上海宗果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宗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直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铁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宗果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直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合同价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77,149.4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77,149.4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1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LPR计算。事实与理由:被告系熊建设立的自然人独资企业。2015年10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ZZ-XS150165),原告向被告出售昆山市玉山镇火车站南广场信息发布系统项目的相关设备,双方约定设备总价为158,840元,工程服务费为23,826元。2015年12月30日,因被告的增补需求,双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XXXXXXXX增加001),约定原告以每套4,250元的价格向被告出售3套播放控制器,总货款为12,750元。原告在签订合同后,将被告所购设备依约送货至约定地并安装完毕。后经双方确认,2016年1月13日,熊建签署《昆火车站信息发布系统功能验收单》。2016年3月21日,被告出具《工程验收报告》,确认上述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同意验收。本涉案合同的质保期为一年,至2017年3月止。至此,原告已将合同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然而,被告为依约支付上述货款及工程服务费,后经原告多次催讨,均无果。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涉诉。
被告宗果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26日,宗果公司(甲方)为购买昆山市玉山镇火车站南广场信息发布系统项目的相关设备,与直真公司(乙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ZZ-XS150165)。合同约定,设备总价158,840元,工程费用23,826元,总价182,666元;合同签订后7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预付款,货到现场15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85%,现场调试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甲乙双方共同对货物的外观质量、规格和数量进行检验,如发现与本合同规定不符,乙方应予以全部更换或补正,乙方对出售的产品提供一年免费保修期,并提供一年免费上门服务。2015年10月30日,直真公司收到预付款18,266.6元。2015年12月30日,宗果公司(甲方)与直真公司(乙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XXXXXXXX增加001),因现场甲方需求增补,甲方向乙方购买3套播放控制器,总价为12,750元;合同签订后货到现场调试验收合格后付全款。上述合同签订后,直真公司依约向宗果公司供货。2016年1月13日,宗果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建签署《昆火车站信息发布系统功能验收单》。2016年3月21日,宗果公司签署《工程验收报告》,确认涉案项目工程施工符合设计要求,质量符合标准,同意验收。因宗果公司未按约支付后续款项,故直真公司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直真公司与宗果公司签订的两份《产品购销合同》均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当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根据两份合同约定,现场调试验收合格后宗果公司应付清全款。现直真公司已依约向宗果公司供货并完成安装,且涉案项目已经宗果公司验收合格,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宗果公司应依法承担支付合同价款的民事责任。但目前宗果公司仅支付了预付款18,266.6元,直真公司据此要求宗果公司给付剩余合同价款177,149.4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宗果公司逾期付款的,还应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诉讼中,宗果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而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其自愿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相应法律后果由其自负。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宗果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直真视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价款177,149.4元;
二、被告上海宗果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直真视通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77,149.4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1日起计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843元,减半收取1,921.5元,由被告上海宗果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开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钱雨婷
书 记 员 何吉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