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直真视通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直真视通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凰艮服饰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07民初29069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直真视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XXX号XXX幢22301-1409座。
法定代表人:奚勇谦,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铁山,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佳捷,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凰艮服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黄佩,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忠文,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来福,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上海直真视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直真视通公司”)与被告上海凰艮服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凰艮公司”)以及反诉原告凰艮公司与反诉被告直真视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直真视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铁山、杨佳捷,被告(反诉原告)凰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忠文、徐来福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上海直真视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工程款合计人民币1,861,775.66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含剩余工程款1,471,065.78元(第1年)、第1年的质保金234,425.93元,156,283.95元(第2年);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73,339元,以1,952,422元为本金,自2018年9月20日至2019年6月30日止,按万分之五每日标准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弱电工程承包施工企业,被告系业主发包方。2017年9月15日,原、被告和案外人上海市浙铁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铁绿城公司”)共同签订《工程项目合同》、《二期独栋2号楼和3号楼工程改造补贴三方协议》《HPLY总部大楼智能弱电工程项目付款补充协议》。双方约定,由原告承包HPLY总部大楼智能弱电项目(以下简称“系争工程”),承包范围:HPLY总部大楼智能弱项目的系统设计、设备采购、设备安装、系统开通、系统调试及售后服务。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施工地点为上海市普陀区泸定璐276号2号-3号,施工工期161天,施工日期自2017年9月6日至2018年2月14日止,合同总价暂定为7,100,000元,允许调整工程量和合同价款。付款方式为按照工程进度付款,浙铁绿城公司在400万元内承担付款义务,工程质保期2年,工程质保金为结算总价5%,第一年质保金比例为3%,第二年质保金比例为2%。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7年11月15日进场,配合协调装修方进行布线布管工程,2018年3月20日进入设备安装调试工程,2018年6月2日已提前交付被告投入实际使用。2018年8月2日向被告申请验收,2018年8月20日再次通过邮件方式向被告申请验收,2018年8月23日被告项目负责人沈勇对工程功能验收进行签字确认。施工过程中,经被告确认,现场增项工程分别为2017年11月13日增加30万元,2018年6月6日增加521,693元,故系争工程结算总价为7,814,197.66元。浙铁绿城公司已支付4,000,000元。直真视通公司支付1,952,422元,剩余未付款1,861,775.66元(含两期质保金)。系争工程在2018年6月已交付被告投入使用,原告多次向被告申请支付剩余工程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绝付款,原告无奈故提起本首次诉讼。
被告上海凰艮服饰科技有限公司辩称,第一,原告并未完成施工,已施工部分质量不合格一直也未整改,故不存在竣工验收可能性。原告于2019年10月11日发邮件给被告还自认可扣减金额为107,495.34元。同理,因质保期还未起算,故不同意支付质保金。第二,不存在逾期付款,1,952,422元系双方协商之后提前支付,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计算基数、期限均无依据,况且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标准也过高,应予以调整。
反诉原告上海直真视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诉讼请求:1.反诉被告对未完工工程继续履行,并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以工程总价7,794,197.6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8年2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完工之日止;2.反诉被告对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部分承担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暂估为928,000元;3.反诉被告按照结算总价的5%向反诉原告支付因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违约金;4.反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反诉原、被告签订了《工程项目合同》,该合同对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反诉原告按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反诉被告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完工,并擅自搬场,其于2018年8月20日自工程未完工情形下强行向反诉原告提起竣工申请,申请于2018年8月21日进行该工程项目的最终验收,反诉原告对该申请明确表示不同意,根据反诉被告申请可知其申请当时已比合同所约定的工期逾期至少有半年之久,反诉被告应当以工程结算总价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反诉原告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与此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反诉被告非但没有完工,并且在已完工部分存在工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问题,目前已知的问题主要有:1、会管预订系统与门禁系统、OA系统未联通,导致会管智能化使用功能无法实现;2、UPS电源供电布线问题,监控机房未布线,从而导致监控机房主机断电后无电可供,会自己停机;3、智能灯控不符合智能效果,如装了光感、湿感的区域无法使用,部分区域感应不到要靠台灯照明,装了人感区域也不起作用等;4、门禁系统不稳定;5.办公位的网络或电话模块接触不良等问题。根据合同有关约定,反诉被告不仅要承担逾期的违约责任,还应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工程问题承担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反诉被告上海直真视通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暂定日期,因系争工程系弱电工程,反诉被告竣工时间依附在主体的装修工程之后,反诉原告的主体装修工程在2018年5、6月份才竣工,因此直真视通公司的弱电系统也只能在2018年6月完工。根据鉴定修复意见,并未给出具体的修复方案和金额,直真视通公司施工质量符合标准,且凰艮公司使用至今已经2年半,在使用过程中即2年质保期期间没有提出过相应的报修意见,其日常报修均有记录,且直真视通公司均在保修期内修复。直真视通公司没有质量违约行为,不应该支付违约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2017年9月15日,凰艮公司作为发包方(甲方)与直真视通公司作为承包方(乙方)签订《工程项目合同》,约定如下:工程名称为HPLY总部大楼智能弱电项目;承包范围为上海普陀区弱电项目的系统设计、设备采购、设备安装、系统开通、系统调试及售后服务(具体设备及型号见附件一工程报价单);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括但不限于: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验收、包运杂费等所有与本工程相关的一切工作内容);总工期161天。暂定开工日期为2017年9月6日,暂定竣工日期2018年2月14日,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乙方每逾期竣工一天,甲方有权从结算款中扣除结算总造价的0.05%作为违约金,逾期竣工超过30天的甲方有权选择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结算总价20%支付违约金,若因总包或其他分包影响乙方工期进度,乙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指定沈勇为项目经理,乙方指定黄晖炀为项目经理;合同总计为7,100,000元,详见附件《合同总价汇总表》;计价方式,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款允许调整的情况包括甲方确认并经签字盖章的变更和签证;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20%作为工程定金即1,420,000元;当2、3号楼2-5层工程完工,乙方提出验收申请,甲方在收到验收申请和验收资料后十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若由于甲方原因未能进行验收,视为验收合格,经甲方验收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颁布工程验收证书,收到甲方颁布的工程接收证书后7个工作日,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总价40%即2,840,000元;全部项目施工完毕,乙方提出验收申请,甲方在收到验收申请和验收资料后十日工作日内进行验收,若由于甲方原因未能进行验收,视为验收合格。经甲方验收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双方对工程总价进行结算,结算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甲方付款至阶段造价的95%;剩余计算总价的5%将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第一年质保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价3%即213,000元;第二年质保结束之后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价2%即142,000元;在本项目合同中,甲方有权从其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或抵销任何按项目合同中规定乙方有义务支付给甲方或其他承包单位的金额,违约金和赔偿金;乙方不履行本项目合同义务或不按本项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并且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违约金的比例为结算金额的5%;因甲方原因逾期付款的,每拖期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0.05%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超过30天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结算总价20%支付违约金;质保期2年等。该合同附件列明了相应施工项目清单,其中《多媒体子系统》第十八项“会议管理及显示系统”第5项“OA接口授权”一项为20,000元,备注“与OA系统对接”。
后浙铁绿城公司作为甲方与凰艮公司作为乙方、直真视通公司作为丙方签订《二期独栋2号楼和3号楼工程改造补贴三方协议》,约定,1、2015年12月15日,甲方与乙方就上海市普陀区泸定璐276弄2号(2层、3层、4层、5层)和3号(2层、3层、4层、5层)房屋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根据补充协议第二条中第2条约定:甲方同意补贴乙方400万元(每幢200万元)的工程改造费用,乙方委托甲方指定的施工单位进行房屋内部工程改造,工程改造所产生的费用经甲方、乙方及施工单位三方确认后由甲方直接向施工单位支付并从甲方应补贴乙方的工程改造费用中扣除等;甲方同意现由乙方指定丙方承包该房屋HPLY总部大楼智能弱电工程;甲方除根据乙方的指示向丙方支付工程款,不参与任何具体管理工作、
2017年9月15日,凰艮公司作为发包人(甲方)与直真视通公司作为承包人(乙方)签订《HPLY总部大楼智能弱电工程项目付款补充协议》,就浙铁绿城公司与凰艮公司共同支付工程款事宜进行约定,浙铁绿城公司公分两笔支付工程款共计400万元,视为甲方与乙方的付款行为。
2017年10月30日,双方协商确认门禁系统品牌变更为安威士和英特威特品牌。
2017年11月23日,浙铁绿城公司向直真视通公司支付工程款1,420,000元。2017年12月28日,浙铁绿城公司向直真视通公司支付工程款2,580,000元。
2017年11月,双方通过现场签证方式确认增加工程款521,693元。
2018年6月6日,双方通过现场签证方式确认增加工程款30万元。
2018年8月5日,直真视通公司向凰艮公司发送邮件,表示项目到目前为止总体上已经实施调试完成,包括报告厅、show场、展厅、部分会议室、门禁系统、监控系统、及网络系统功能性连接及测试,并对剩余工作进行安排。
2018年8月2日,直真视通公司向凰艮公司发送邮件,表示附件关于弱电系统增补,剩余工作及验收计划安排。该《HPLY项目弱电系统增补、剩余工作及验收计划安排表》载明:1、会议预订系统和OA系统对接,计划完成时间8月17日,备注需要OA系统供应商提供相应接口资料,并在OA系统上开发相应接口,完成后进行对接有两种可能方案,需要用户确认采用以下哪种方式:1、客户保留使用范围系统中预定会议的习惯,那么我们需要在两个服务期间作数据同步处理,需要开发插件;客户对于在哪个平台上预定不关注,那么可以简单些,在泛微系统中增加一个图标,点击后进入我们的会议预订页面。2、会管系统和门禁系统对接测试调试,计划完成时间8月15日。3、二号楼梯控测试调试,8月5日待确认。4、空调集控系统测试调试。5、新机视频会议MCU到货及安装等13项内容。
2018年8月20日,直真视通公司向凰艮公司发送邮件,按照计划已经完成两周工程师驻场支持及内部检查验收工作,内部检查情况具体参加附件。如上周沟通,特申请明天即8月21日进行项目最终验收。表示关于增补空调集控系统目前总体上已经完成调试,目前还有3#5F空调无法控制的问题未解决等。关于OA系统和会议预订系统对接测试调试事宜,请贵司确认方案后,我们将安排技术人员和OA商进行完成对接测试机部署工作,确认方案后,在OA方开放相应接口及提供相应信息后,调试测试时间为2-3天。项目竣工验收文档请查收附件压缩包。
2018年8月21日,凰艮公司回复直真视通公司邮件,提出未解决问题:1、根据项目进度,仍然未能按最后一次提供的进度表,门禁系统与会管系统对接的完成时间,未正面回复是否可行,未提供具体的时间进度,且在计划时间内,未说明缘由;2、弱电项目工程未严格按照进度表进行,反复出现一再延误现象,并且具体弱电事项未及时沟通、说明,已严重影响公司日常工作等6项问题。
2018年8月30日,直真视通公司向凰艮公司发送邮件,表示,已完成系统功能验收及设备验收,整体弱电系统在交付使用后,已试运行2个月并已经完成相关整改问题解决,灯控问题也已经解决等。还提出门禁系统和会管系统对接不在原合同范围内,门禁系统平台也做过变更,目前和门禁这边技术沟通下来,现有的门禁系统平台无法和会管进行对接,因为是两套完全不同的平台,无法通过升级或更换软件实现对接等。
2018年9月5日,凰艮公司向直真视通公司发送邮件,1、弱电项目验收进展缓慢(包括功能验收、材料设备验收等);2、灯控系统到目前为止,系统运行还不稳定;3.门禁系统和会管系统对接事宜,未达成想要的效果等。
2019年6月,凰艮公司入住系争工程所在大楼。
2019年6月28日,凰艮公司向直真视通公司支付1,260,000元。
2019年8月13日,凰艮公司向直真视通公司支付692,422元。
2019年10月11日,直真视通公司向凰艮公司发送邮件,表示扣减工程款金额127,365.9元,包括多媒体子系统扣减53125.44元,门禁监控子系统25439.32元等8项变更项目。
系争工程在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
2019年12月,直真视通公司向提起本案诉讼。
审理中,凰艮公司申请对HPLY总部大楼存在的弱电项目存在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鉴定,并对修理、返工、改建上述质量问题的修复方案予以鉴定。本院依法委托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对上述问题进行了鉴定,并由其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对涉案智能弱电项目施工质量问题现状进行调查检测,列明包括会管预订系统与门禁系统、OA系统未联通问题,监控机房主机电源问题、智能灯控感应问题、门禁系统等在内的四大项问题。鉴定部门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分析说明,提出修复方案。1.会管系统、门禁系统、OA系统未联通的修复方案为按照门禁控制器的技术性能及工作原理、会议管理系统3.0软件的功能及接口要求、泛微OA系统集成功能的要求等,建议增加泛微OA系统集成模块软件(包括接口软件),实现OA系统与会管系统的信息传输;建议增加会管系统、门禁系统集成模块软件(包括接口软件),实现会管系统与门禁系统的通讯及数据传输;建议调整门禁控制器布局、设置、接线;在确保线路链接畅通及设备、软件运行正常的基础上,进行整体调试,实现鉴定申请书附件中“原约定效果”。2.监控机房未设UPS备用电源,修复方案为增设在线式UPS备用电源,及相关配电管线UPS电源灯容量、主电源断电后的持续供电时间应满足相关规范和安防管理工作的要求。3.智能灯控现状与鉴定申请书附件中“原约定效果”不符,修复方案为(1)安装有照度(光感)、红外及超声波感应器的情况下,在确认感应器正常的情况下,建议调整感应器安装位置、个数及管线。(2)更换部分不正常的感应器,在感应器正常的情况下,建议调整感应器安装位置、个数及管线。3#楼4F总经理办公室门口办公区域,建议该区域改为单独照明回路,增设红外、超声波感应器及控制模块,调整强、弱电管线。安装有红外、超声波感应器电梯口U型区域,建议该照明回路增加控制模块及管线;晚上无人活动未熄灭的电梯口U型区域,建议更换不正常的感应器。4.门禁系统不稳定,建议更新过期的门禁系统的授权码(序列号),恢复门禁系统数据库,进行添加员工、授权等操作,对于不能连接到机器的门禁,根据系统故障提示及现场排查,查找故障点并完善恢复正常等。经质证,直真视通公司、凰艮公司对该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不持异议。针对鉴定结论,直真视通公司提供《合同约定和司法鉴定意见对照表》一份,并表示,泛微OA系统模块接口应由凰艮公司自行购买,再由直真视通公司继续二次开发,费用在合同报价中体现为2万元,后该金额已经扣减。若新增门禁系统和会管系统的对接,曾在双方沟通中报价为203,500元,后施工过程中,根据凰艮公司要求,门禁系统发生变更,并未提到对接问题,门禁和会管系统的对接是合同之外的事情。监控机房UPS设备并未约定,凰艮公司应自行购买硬件设备,由直真视通公司布线安装,确实没有布线。智能灯控已经完成,强电不是原告施工,且被告已经使用弱电两年,直真视通公司愿意对不灵敏的感应器进行更换调整。所有费用结清之后,直真视通公司会将门禁系统的授权码提供给凰艮公司。凰艮公司表示直真视通公司需要负责OA和会管系统的对接,不认可改造只有2万元。监控机房按照国家要求应该满足UPS的施工规范,本案直真视通公司是包设计的,应当在设计时就实现布线的功能,以及强电如何配合弱电的问题,施工过程中,直真视通公司从未提出强电回路的异议,智能灯不智能是普遍的问题,灯质量存在问题,需要重新布线重新弄,成本和工作量都是很大的。现场21个门禁连接不上服务器,即使正常连接了,也存在指纹打不开的问题,需要找到专业机构,更新设备,线路有问题还需要重新布线。
审理中,关于修复费用报价,直真视通公司方案为,OA系统与会议预定系统联通二次开发费用20000元,会议预订系统与门禁系统之间的联动联通203500元,监控机房安装UPS不间断电源设备,金额12288元,可由直真视通公司代购。灯控系统,感应器硬件如数增加,数量由双方确定,红外感应模块单价5413元,继电器模块单价2316元。主楼门禁设备的二次安装调试,不在保修范围内,需要收取50000元调试费用。如设备故障,具体费用按实结算。凰艮公司报价为XXXXXXX.89元,IBMS灯控系统780200元;门禁、会管和OA改造及联通232647元,UPS布线为175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直真视通公司、凰艮公司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二期独栋2号楼和3号楼工程改造补贴三方协议》、《HPLY总部大楼智能弱电工程项目付款补充协议》等约定内容均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根据设备安装情况确认系争工程造价为7,100,000元+300,000元+521,693元-127,495.34元=7,794,197.66元,已支付工程款为5,952,422元。故本诉部分,考虑到系争工程已经逐步投入使用,加之凰艮公司对施工质量选择赔付修复费用的方式,故凰艮公司应当支付剩余全部工程款。因双方未进行验收、结算等手续,故对于直真视通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请,不予支持。现双方对系争工程质量存在较大争议。根据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系争工程确实存在诸多问题,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上述质量问题的原因如何认定以及修复责任如何确定。根据双方合同附件清单、邮件往来以及到庭陈述情况,关于OA系统和会议管理系统的联通应属于直真视通公司施工所应达到的效果,考虑到原有的OA系统系凰艮公司自购,该部分的集成模块软件(包括接口软件)应由凰艮公司负责,然获得相应接口软件之后与直真视通公司提供的会管系统的联通应当由直真视通公司负责。关于会管系统和门禁系统是否应达到联通效果,双方合同虽无明确约定,然结合双方在2018年的邮件往来中有关“会管系统和门禁系统对接测试调试,计划完成时间8月15日”的表述,结合会管系统由直真视通公司提供以及当时明知门禁系统品牌的情况,直真视通公司应当对会管系统与门禁系统的联通效果负责。关于监控机房未设UPS备用电源,违反了相关规范和安防管理工作的要求,在没有证据证明凰艮公司反对在监控机房设置UPS备用电源的前提下,直真视通公司作为更具备弱电工程设计、施工专业能力的公司,应当至少保证其提供的报价清单和施工工程内容符合相应规范,故凰艮公司应当对该部分工程进行修复。本案中,虽然发包人未完成验收就投入使用,但结合当事人约定和鉴定意见,大部分质量问题系因施工造成,并非使用不当造成,关于智能灯控的质量和门禁系统不稳定等质量问题亦应当由作为施工单位的直真视通公司负责修复。鉴于本案双方已经丧失信任基础,由发包人选择承包人通过返工、修理等方式处理的方式已无可能性,现凰艮公司明确由其自行修复,本院对其要求直真视通公司承担修复费用的反诉诉请予以支持。对于直真视通公司应当承担的修复费用金额,现针对上述问题的修复方案,双方于庭后各自提交了方案,本院以鉴定意见书上确认的项目基本情况、鉴定情况、分析情况、修复方案与鉴定意见为基础,综合工程实际使用年限、验工验收情况、工程款支付、工程质量问题与修复对凰艮公司正常工作的影响情况、双方的修复方案等因素,根据前面论述的双方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本着公平合理原则,对直真视通公司应当承担的工程修复费用酌定为500,000元,对于部分质量问题如智能感应器无法正常工作不排除投入使用不当而引起,本院在确定修复费用的同时对此不予考虑。同理,因交付工程质量问题已经通过前述方式补偿,对于凰艮公司主张的逾期完工违约金的反诉诉讼请求,不再支持。关于工程质量违约金,系双方合同明确约定,因直真视通公司施工已明确存在质量问题,直真视通公司在承担上述修复费用的前提下,考虑到过长的调试验收过程以及修复过程势必对凰艮公司经营造成影响等因素,本院对凰艮公司主张该项工程质量违约金的反诉诉请,予以支持,直真视通公司认为该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结合全案情况,予以酌定为100,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凰艮服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直真视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合计人民币1,841,775.66元;
二、对原告上海直真视通科技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反诉被告上海直真视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原告上海凰艮服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修复费用人民币500,000元;
四、反诉被告上海直真视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原告上海凰艮服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质量违约金人民币100,000元;
五、对反诉原告上海凰艮服饰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鉴定费人民币91500元(由反诉原告上海凰艮服饰科技有限公司预付),由反诉被告上海直真视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上海直真视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900元,由被告上海凰艮服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100元。
本案本诉受理费人民币23880元,由原告上海直真视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300元,由被告上海凰艮服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9580元。
本案反诉受理费人民币16000元,由反诉原告上海凰艮服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2000元,由反诉被告上海直真视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于 凯
审 判 员  王 盈
人民陪审员  郑期林
书 记 员  王路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