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直真视通科技有限公司

穗天法立民催字第39号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穗天法立民催字第39号
申请人上海直真视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略)。
法定代表人为(略)。
委托代理人万颖,该公司广州分公司商务助理。
申请人上海直真视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上海直真视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出票人为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为交通银行(略)、开户账号为(略)、票据号码为(略)、票面金额为262824元、开票日期为2012年12月24日、票面收款人为上海直真视通科技有限公司的转账支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直真视通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申请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1000元,共1100元,由申请人上海直真视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