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002执22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鑫湘物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56号江山资源大厦25楼。
法定代表人:段卫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郴州市美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西路29号郴建集团19栋204号。
法定代表人:曾楷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20年11月5日作出的(2020)湘1002民初49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郴州市美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8951元[其中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桩基检测费75757元、利息损失10985元(按年利率6%,自2018年6月5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11月5日,此后另计至桩基检测费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93元,执行费121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莹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巫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