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9民终18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高新区恒大绿洲8栋2单元1407。
法定代表人:喻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鑫湘物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56号江山资源大厦25楼。
法定代表人:段卫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南鑫湘物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22)湘0903民初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一审法院代本院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830元,期满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现上诉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也没有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文清
审 判 员 蔡鹏飞
审 判 员 叶 丹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姚 黄
书 记 员 周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