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02执4635号
申请执行人:石家***联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槐安西路**乐橙商务广场****。
法定代表人:李建伟,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道迩升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牡丹江路与金山路交叉口东城产业园内v>
法定代表人:齐琛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石家***联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道迩升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2020)鲁1502民初42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公告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民政、工商、保险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财产状况或线索。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本案被执行人应承担债务257383.10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尚欠债权为257383.10元及利息。本院已和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于敬斌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