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嘉诚联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石家庄嘉诚联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山东道迩升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502民初4223号
原告:石家***联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260号乐橙商务广场B座1216室。
法定代表人:李建伟,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苗苗,山东尚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丹,山东尚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道迩升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牡丹江路与金山路交叉口东城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齐琛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石家***联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诚公司)与被告山东道迩升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迩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嘉诚公司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苗苗、刘凤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道迩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嘉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合同款197987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59396.1元(按照未付款项的30%主张)。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份,原告与山东煜辰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煜辰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由煜辰公司委托原告就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青岛供电公司《青岛2016年营配贯通表箱测绘项目综合服务》项目进行专项技术服务,最终用户为山东省电力公司青岛市供电公司,服务报酬由煜辰公司分期支付原告,在煜辰公司支付任何一笔合同价款前,原告均应依照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发票。合同签订后截至2016年12月31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26443个入库数量,且已通过最终用户组织的验收,合同单价为人民币9元/表箱,合同总价款为237987元。2017年4月份,原告与煜辰公司,被告三方签署《协议书》,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煜辰公司将其在原合同中合法享有的全部权利义务一并转让与被告,原告表示认可。工程验收后,原告曾多次与被告协商付款事宜,被告表示相关合同款已收到,要原告根据合同先出具发票,随后付款。但原告出具发票后,被告迟迟未足额打款。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仅向原告付款40000元,余款经多次催要未果。
道迩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4日,煜辰公司(甲方)与嘉诚公司(乙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由煜辰公司委托嘉诚公司就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青岛供电公司《青岛2016年营配贯通表箱测绘项目综合服务》项目进行专项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最终用户为山东省电力公司青岛市供电公司。合同约定:“……二、1.合同总额按照最终工程量计算,采集单价为:人民币9元/表箱(含税),该报酬包含乙方履行本合同所需费用……2(3)在甲方支付任何一笔合同价款前,乙方均应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发票(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八、2、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2.2甲方逾期支付合同款项超过5个工作日,每逾期1天,影响乙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额1%的违约金;……”《技术服务合同》加盖了煜辰公司的公章和嘉诚公司的合同专用章。
2017年4月份,煜辰公司(甲方)、嘉诚公司(乙方)、山东金宇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丙方)三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于2016年10月17日签订了《青岛2016年营配贯通表箱测绘项目综合服务技术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约定(本合同为单价合同¥9.00/个(含税),最终结算以实际完成工作量为准)等,现甲、乙、丙三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将原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丙方事宜达成协议如下: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将其在原合同中合法享有的全部权利义务一并转让与丙方。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不再享有原合同中约定的各项权利,亦不承担原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2.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同意甲方将原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转移给丙方,同意丙方概括受让甲方享有和承担原合同项下的各项权利义务;3.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丙方享有甲方在原合同中约定的各项权利,亦承担甲方在原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4.本协议一式三份,自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书》中加盖了三方的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签章。
2017年4月5日至2017年5月22日,嘉诚公司分十次提交《电网资源设备采集质检入库反馈单》,《电网资源设备采集数据资料成果提交单》显示,提交定位表箱数量28009个,入库26443个,反馈单与提交单均有国网青岛供电公司项目负责人朱晓晔的签字。煜辰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向嘉诚公司支付报酬40000元,嘉诚公司为其开具了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嘉诚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2017年5月24日为山东金宇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开具65462元、60000元的6%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山东金宇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付款。
另查明,2019年10月29日,山东金宇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更名为山东道迩升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与煜辰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以及原、被告与煜辰公司三方签订的《协议书》,为双(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嘉诚公司实际完成的表箱数量为26443个,有《电网资源设备采集质检入库反馈单》、《电网资源设备采集数据资料成果提交单》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技术服务合同》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合同总价款为237987元(26443个*9元/个)。在煜辰公司将《技术服务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移给道迩公司之前,其已向嘉诚公司支付了合同款40000元。因此道迩公司应承担煜辰公司向嘉诚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197987元的义务。
关于原告诉求支付违约金的问题,根据《技术服务合同》八、2.2约定,甲方逾期支付合同款项超过5个工作日,每逾期1天,影响乙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额1%的违约金。根据《电网资源设备采集数据资料成果提交单》中国网青岛供电公司涉案项目负责人朱晓晔在2017年5月24日的签字,可以认定原告的全部制作成果(26443个表箱)通过了验收,被告最迟应于次日向原告支付合同款项,被告逾期付款已三年之久,故原告按未付款项30%主张违约金并未超出合理范围,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道迩升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石家***联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197987元;
二、被告山东道迩升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石家***联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59396.1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0元,由被告山东道迩升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贾西锋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旭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