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郝***、潍坊沁园经贸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4-09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11号
原告***。
被告郝***。
被告潍坊沁园经贸有限公司。
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郝***、潍坊沁园经贸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20元,合计1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姜涛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