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鑫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南鑫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821财保48号 申请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430821MA4QFOFG6P,住所地:***市慈利县零阳街道笔架路葡萄巷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鑫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43080074061311X9,住所地:***市永定区大庸桥办事处鑫成国际旅游广场17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申请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鑫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鑫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6691.61元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鑫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36691.61元,冻结期间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703.46元,由申请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张 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