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希嘉万维科技有限公司

严婷婷与武汉希嘉万维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92民初2881号
原告:严婷婷。
委托代理人:***,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希嘉万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58号关南福星医药园8幢9层3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严婷婷诉被告武汉希嘉万维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严婷婷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严婷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婷婷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严婷婷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