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6民初1877号
原告:新疆燎源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街158号。
法定代表人:朱胜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金学,新疆四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海鸿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街269号。
法定代表人:严林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革,北京市炜衡(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燎源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海鸿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新疆燎源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燎源成套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燎源成套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标的1076502.1元,变更诉讼标的为9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14488.52元),现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剩余14463.52元由本院向原告退回。
审 判 长 韩 珊
人民 陪 审员 王惠新
人民 陪 审员 任桂霞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赵双楠